听证程序包括
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1. 告知权利 :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2. 提出听证要求 :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,若希望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,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。
3. 组织听证 :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,若符合听证条件,应组织听证。
4. 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 :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,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。
5. 公开举行(除特殊情况外) :除非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,听证通常公开举行,允许公众旁听。
6. 主持听证 :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,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申请回避。
7. 当事人参与 :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,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。
8. 听证会过程 :在听证会上,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、证据和法律依据,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9. 制作听证笔录 :听证过程应制作详细笔录,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。
10. 作出决定 :听证结束后,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以上步骤均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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